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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名参加七届湖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1日作者:湖北律协
湖 北 省 律 师 协 会
鄂律字[2011]8号
关于报名参加七届湖北省律师协会
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加强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建设,对于建设学习型律师队伍,提高律师行业理论研究水平,总结律师的实践经验,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组织开展对内对外交流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一届省律师协会对各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工作高度重视,按照立足于我省律师业务发展现状、着眼于律师业务拓展方向的原则,第一次会长办公会对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人员组成、主任和副主任产生办法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人员组成、主任和副主任产生办法
根据会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七届省律协拟设置20个专业委员会。具体是:
1、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原有)
2、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原有)
3、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原有)
4、国际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原有)
5、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原有)
6、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原有)
7、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原有)
8、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原有)
9、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原有)
10、医疗事故纠纷法律专业委员会(分设)
11、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分设)
12、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分设)
13、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分设)
14、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分设)
15、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新增)
16、物权法律专业委员会(新增)
17、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新增)
18、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新增)
19、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新增)
20、涉台港澳侨法律业务委员会(新增)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组织审查的方式产生。报名结束后,按照省律协章程规定,省律协秘书处将视报名人数等情况提出各专业委员会设置、调整方案及人员组成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组织考核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按照省律协章程的规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提名,报常务理事会任命。
二、报名条件
(一)报名加入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在律师工作、理论研究工作和业务交流活动中,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曾经发表过较高质量的论文。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执业经验,承办过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
3、遵守湖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4、从事律师执业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纪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自荐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1、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社会影响力。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3、有较强的行业奉献精神。
4、在本专业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5、有自己独特的工作思路和具体的工作目标。能主持制订本专业委员会四年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理论研究课题。主持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分解各项工作和理论研究任务,并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6、具有联络相关部门、协调相关行业的能力。
7、能够按时完成省律协交办的任务。
三、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自2011年4月 1 日起至4月30日止。
报名方式:按要求填写《七届湖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报名表》(详见本《通知》附件一);自荐为主任、副主任的,还需按要求同时填写《七届湖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自荐表》(详见本《通知》附二),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市、州律师协会审查盖章后,将上述报名表(含报名表电子版,电子版以word文档的格式发至邮箱:ywb@ctlawyer.cn)以及相关专业的研究文章、荣誉证书、聘书等书面材料以市、州律师协会为单位, 省直所以所为单位一并报送省律协。上述报名表可从楚天律师网站(网址:http://www.ctlawyer.cn或 http://www.ctlawyer.com.cn)上直接下载。
联系人:湖北省律师协会 徐葵
电话:027-87236906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湖北省律师协会616室
邮编:430071
四、有关说明
1、七届湖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所有委员(含主任、副主任)均需重新履行报名手续;上一届主任、副主任拟申报本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仍需同时履行自荐手续。
2、一名律师一般不能同时申报两个专业委员会。但下列二种情形除外, 一是报名参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报名参加另一个专业委员会;二是报名参加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同时报名参加另一个与民事类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即拟设置的20个专业委员会中4至20项中的任何一个专业委员会)。
如所申报的专业委员会因故未能设立或者因客观原因未能加入所申报的专业委员会,经省律协核准后可调转至其他专业委员会。
3、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律师申报其相对应专业委员会主任的,任命时可给予优先考虑。
4、请各地在接此通知后,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积极报名,在组织律师申报工作的过程中,请注意征求律师对各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建议或意见,并及时反馈给省律师协。
5、报名结束后,如拟设置的专业委员会因报名人数不足予以调整合并的,省律协将结合报名律师意愿,调整加入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
6、报名表应如实填写,律师事务所、市州律师协会应对律师报名信息予以核实,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